索 引 号: 11371700004478677F/2023-07225 分  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菏泽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 年 03 月 31 日
标  题: 【文字解读】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菏财综〔2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年 03 月 31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文字解读】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菏财综〔2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677F/2023-07225
  • 分  类: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菏泽市财政局
  • 标  题:【文字解读】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菏财综〔2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2023 年 03 月 31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3 月 31 日
  • 内容概述:【文字解读】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菏财综〔2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菏财综〔202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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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发展形势,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电子票据使用便捷度和监管效率,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70号),结合我实际,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70号)要求,结合我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提高使用便捷度和监管效率,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近两年来,我省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所有票据种类和用票单位全覆盖后,在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中积累了新的管理经验。二是2021年起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104号),新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我省出台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70号),对电子票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起草过程

在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基础上,我们系统梳理其它市地改革进程中的管理经验,以明确效力、明晰职责、规范流程为重点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1、财政电子票据票面要素必须完整、规范、准确填写。按照规定填开票据,确保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完整、无误。

2、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53)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备注栏注明往来款项明细。

3、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9〕44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医保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综〔2022〕64号)文件要求填开。

4、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必须及时入账。入账归档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对已缴款的财政电子票据须及时账务处理;对于当月票据使用数量很大的用票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等,可以在开票系统中导出当月已入账的电子票据明细表作为入账凭证;付款单位不得用财政电子票据重复支出,医保部门要严禁医疗电子票据重复报销。

5、财政电子票据因填写错误等需作废的,应开具等额红字票据冲抵。已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冲红。对特殊情况需要冲红的已核销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票据开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核销状态后方可进行冲红。作废前已换开的纸质财政票据,如已出票应及时收回作废,留存备查,并及时提示缴款单位作废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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