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
菏泽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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