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00004478677F/2025-08676 | 分 类: | 文字解读 |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1 月 03 日 |
| 标 题: | 菏泽市财政局解读《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5 年 01 月 03 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财政局解读《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478677F/2025-08676
- 分 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菏泽市财政局
- 标 题:菏泽市财政局解读《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成文日期:2025 年 01 月 03 日
- 发布日期:2025 年 01 月 03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财政局解读《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菏泽市财政局解读《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4〕21号),我市制定了《菏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不断延伸,组织《指导目录》的修订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目录的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等规定,菏泽市结合实际出台了《指导目录》。
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突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通过制定《指导目录》,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严禁杜绝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事项。
相较于我市2021年版的《指导目录》,一级目录分为2类,分别为: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无变化。二级目录由2021年版的34项调整为30项,删除了“社会服务、扶贫、社会保险”等二级目录,对“住房保障、灾害防治、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等二级目录进行了合并。三级目录由2021年版的232项增加到254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负责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1〕10 号)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方式实施购买活动。对于集采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解读机关:菏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方式:0530-56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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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公网安备37170202666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