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的通知
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菏泽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财政局
2025年7月7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说服、疏导、协调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调解工作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区财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行政调解范围包括《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规定的在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调解事项以及局领导安排的行政调解事项。
第八条开展行政调解,应当指派本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有关单位人员、专业人员等参与调解。
第九条调解民事纠纷,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并对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条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调解人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研究决定调解人员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其他调解人员;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行政调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民事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或者由财政部门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
第三人不按时参加行政调解的,不影响行政调解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人参加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3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二)要求行政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
(三)接受、拒绝行政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行政调解;(四)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调解;
(五)申请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和提交有关证据;
(二)遵守行政调解工作秩序,尊重其他行政调解参加人员;(三)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财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行政调解,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时,应当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财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活动的,由当事人协商共同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第十八条当事人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财政部门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主持行政调解员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行政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对行政调解协议书依法申请公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文书格式,参照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调解文书范本。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修订、解释由局法规科负责,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全面提升我市财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质效,成立菏泽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组成成员
组 长:邵新宇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卫东 三级调研员
成 员: 陈兴存 法规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魏 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科长
蒋 昊 资产管理科科长
王 涛 会计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闫 峰 财政监督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二、工作机构
菏泽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办公室成员由公职律师、外聘顾问团队、法规科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菏泽市财政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办公室成员由公职律师、外聘顾问团队、法规科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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